赵连州与周广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2017-09-01 来源:东昌律师事务所 浏览:2654

原告:赵连周。

原告:瞿艳萍 。

原告:赵梦琪。

法定代理人赵连周,系赵梦琪之父。

委托代理人:胡越,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冕,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广阔。

被告: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市青龙路150号。

负责人:王沛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小纬二路71号。

负责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忠,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章林、赵凤英的委托代理人刘凤旭,基本信息同上。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查明:2015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周广阔驾驶鲁A83537号重型载货专向作业车,沿省道259在北向南行驶至将军寨村,与自西向东转弯的鲁P9N990号三轮汽车赵连周驾驶发生碰撞,鲁P9N990号三轮汽车失控后又与张文军停放在路口西路北侧的鲁PVK679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赵连周、瞿艳萍、赵梦琪受伤,三车损坏。鲁A83537号重型载货专向作业车属赵连周所有,挂靠在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公司,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以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1927.38元。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公司扣除鲁PVK679号小型轿车交强险赔偿责任后,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三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施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1000元,于2015年12月25日前打入莘县法院账户后即履行完毕。

二、原告鉴定费用与周广阔车辆损失(含施救费)相抵,互不再主张;被告周广阔先行垫付15000元由原告返还。

三、上述约定履行后,本事故赔偿责任终结,三原告不再因本次交通事故向本案各被告主张赔偿权利。

案件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广阔承担,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魏 国 龙

审 判 员:王 子 强

人民陪审员:赵 凯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李 井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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