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10-11 来源:东昌律师事务所 浏览:4371

公诉机关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彦峰,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住莘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9日投案自首,同日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连加利,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以莘检公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彦峰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娟娟、杨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彦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安彦峰与妻子安某1发生争执后,分别在莘县张鲁镇营头村其岳父安保祥的北院和南院中,将妻妹安某5、岳父安保祥捅伤,后安彦峰找车将二人送至医院。接着,被告人安彦峰又将其岳母刘某2带至自己家中进行殴打。经鉴定,安保祥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安某5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2的伤情为轻微伤。2016年9月8日晚,安保祥在住院治疗期间因肺动脉栓塞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死亡。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作案工具匕首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尸解标本检查报告书;3、证人安某1、安某2、安某3、安某4、张某1、张某2、刘某1、臧某、杨某、翟某的证言;4、被害人安某5、刘某2的陈述;5、被告人安彦峰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法医物证鉴定书一份;7、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各一份;8、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一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处罚。

被告人安彦峰对被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辩护人辩护被告人有自首、正当防卫情节,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要求对被告人安彦峰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彦峰与妻子安某1娘家同村。二人因家庭琐事生气,安某1带孩子回娘家。2016年9月1日晚,安彦峰酒后携带匕首欲帮同学看花生,未找到同学,后安彦峰便去了安某1娘家喊其回家。9月2日凌晨,安彦峰来到安某1睡觉的东屋内,安某1正在睡觉,安彦峰打了安某1脸上一巴掌,二人互吵,安某1的妹妹安某5打开电灯看到安彦峰在打安某1,便过去打安彦峰,安彦峰用匕首将安某5胸下部捅伤,安某1发现安某5受伤,让安彦峰送安某5去医院,安彦峰给安大华打电话让其开车过来。安彦峰又来到安某1父母院里,在堂屋东间用匕首将安某1父亲安保祥腹部捅伤,在院里又将安某5左上肢捅伤。安大华来后开车将安保祥、安某5送至莘县人民医院,因安保祥伤势严重,转到聊城市人民医院。安大华开车走后,被告人安彦峰又将其岳母刘某2带至自己家中殴打。经鉴定,安保祥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安某5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2的伤情为轻微伤。2016年9月8日晚,安保祥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肺动脉栓塞并发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2016年9月9日,受害人亲属报案。当日,被告人安彦峰投案自首。

案发当日,安彦峰积极支付医疗费。在审判阶段,又赔偿被害人及亲属150000元,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提取的作案工具匕首及及其作案时所穿衣服,经被告人辨认无误;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尸解标本检查报告、谅解书、收款条;3、证人安某1证实,9月2日在我家老院睡觉,感觉有人打了我脸一巴掌,就喊我妹妹(安某5)说感觉有人打我,我妹妹把灯打开,发现安彦峰站在我床边,接着他又打我,我妹妹看到后就过来打安彦峰,安彦峰拿刀捅了我妹妹一刀,我看到我妹妹肚子上血流的很多……。安彦峰去了我父母住的院里,当晚我们怎么进的小屋想不起来了,在屋里看到安彦峰打我父亲(安保祥),安彦峰手里拿着那个刀子……。还证实安彦峰捅了我妹妹第一刀的时候,给我他的手机让我打电话找车,我就打120,安彦峰说120来了人都死了,他给安大华打的电话,安大华的车到后,安彦峰拉着我和我妹妹上了车,我父亲也上了车,我父亲说安彦峰捅了他一刀,我看了下伤口,看到肠子在外边,到了莘县医院,安大华说安彦峰给了他一张银行卡,我去对面提款机取了钱,医院的说我父亲得转院,我在莘县医院陪着我妹妹,我姐姐和姐夫跟着120急救车去了聊城医院,9月8日晚上,我父亲就去世了;4,证人安某2(安大华)所证安彦峰给其打电话让其开车拉安某5、安保祥去医院等情况与安某1所证内容基本一致;5,安某3证实安彦峰给其说用匕首捅伤了安某5、安保祥;6,安某4证实听说安彦峰捅伤了安某5、安保祥,我赶到时,我父亲安保祥已在聊城住院,到了9月8日晚,病情突然恶化,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打电话报的警;还证实因考虑到多方面,当时没有报案,现在我父亲死了,我便报案了;7,张某1证实和公公(安保祥)、婆婆(刘某2)在一个院里住,2号凌晨1点多,安某1的大儿子在外面喊,说他爸妈打架了,我婆婆就开门出去了,大约五分钟,看见安彦峰进来了,手里拿着刀子,看见他进来我跑到我屋里了,我听见安彦峰踹我公公的门,我公公和安彦峰吵吵,大约七、八分钟,安彦峰拉着我公公出去了,我到我公公屋里看看啥情况,桌子上和地上都有血……;8,张某2证实安保祥用手捂着肚子往我家这边走,安保祥说攮了一下子,我说你抓紧去医院吧,俺这看不了,天亮后,听说安保祥已经去医院了;9,刘某1证实了安保祥住院及治疗情况;10,臧某证实了安保祥被捅伤后和安玉花坐救护车送安保祥去聊城市医院的过程;11,杨某证实9月1日晚上和安彦峰、翟某等人喝酒,安彦峰说和他媳妇吵架了,他媳妇回娘家了;12,翟某证实9月1日晚上和安彦峰、杨某等人喝酒了,11点半左右就散场了,我回大堤上看花生去了……,2号下午的时候,我听说安彦峰出事了,就给安彦峰打电话问他怎么回事,他说1号晚上吃完饭去找我看花生,没找到我,后来就出事了;13,被害人安某5、刘某2陈述了被安彦峰打伤过程;14,被告人安彦峰供述了其犯罪事实;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在卷佐证;16,现场勘查笔录、提起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各一份;17,微信聊天记录一宗。

以上证据,均当庭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彦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安彦峰有正当防卫情节,合议庭结合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认为正当防卫情节不能成立,辩护人亦未提供出正当防卫情节的证据,故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要求对被告人安彦峰适用缓刑,安彦峰亲属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但安彦峰的犯罪行为造成安保祥重伤,安某5轻伤,刘某2轻微伤,安保祥住院治疗期间,最终因肺动脉栓塞并发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犯罪后果严重,不宜适用缓刑;对其他辩护意见采纳。视被告人安彦峰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又投案自首,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彦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伟霞

审 判 员  郭 勇

人民陪审员  王雪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晓

  • 咨询热线13561270891
  •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聊堂路口湖景公寓1楼

    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

    鲁ICP备16040142号-1

    聊城离婚律师_聊城刑事律师_聊城合同律师_聊城交通事故律师_聊城律师事务所

    点此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