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聊城发生交通事故后拒绝赔偿怎么办

2021-04-28 来源: 浏览:932

现在交通事故几乎每一刻都在发生,即便是老司机、即便是遵守交规也会存在发生碰擦的时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判了对方全责,但是事后对方拒绝赔偿,该如何轻松、有效地去处理?今天聊城交通事故律师就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

1、由交警部门调解

交通事故对方拒绝赔偿时,可以先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

2. 起诉

如果调解不成功的话,可以等治疗完毕后起诉;虽然现在也可以起诉,但是并不能马上解决医药费的问题,而且只能主张已经发生的费用,另外这时能够收集到的证据对你起诉不利;如果没钱治疗的话只能找对方的保险公司、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尽快起诉申请先予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找肇事者本人,肇事者要不是车主,还可以追加车主为被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如果肇事车是单位的车也可以把单位列为被告,而这些主体会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中有明确说明;因此,发生事故要索赔的话,可以找事故认定书中的主体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了,那么可以起诉处理。除了事故认定书里列出的主体外,其他主体都不是交通事故中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但不能排除其他主体会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3. 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保险公司中的一项服务——代位追偿。

可能很多朋友还没有听到过代位追偿这个名词,通俗的理解就是:假如你买的是人保保险,路上发生事故了,对方全责但是拒绝赔偿。这时候你可以向人保申请代位追偿,那么这时候人保会给你垫付这笔维修费用,然后他们再去找对方要钱。

代位赔偿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除了对方拒绝赔偿这种情况外,下面这3种情况也可申请代位赔偿。

① 对方没有经济能力赔偿

② 对方逃逸,而且有相关证据及肇事车辆信息

③ 对方车辆没有购买保险

这里顺便提醒车友们,发生事故或者是保险方面有什么不懂的都可以打自己的保险公司人工服务询问。

最后关于代位追偿的流程,其实也不复杂,准备好相关材料,像事故责任认定书、保单、行驶证等。接着去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审核之后会安排车辆定损。维修过后,保险公司再进行费用垫付。

剩下来便由然后保险去向对方要这笔钱,而他们也会在向对方追偿的过程中,需要你出面作证,直到最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之后结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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